养老院监护,缺失“意定监护”

2018-12-07

  当一个人突然丧失行为能力,他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将处于难以管控的状态之下,法定监护人的代理行为有可能严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或者根本无法为当事人实施有效的权益保护。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该制度的出台备受众人关注。接下来小编就结合个人理解,对意定监护进行浅析。


  简单说,意定监护就是自己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书面指定一个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照顾自己的生活,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等。

  《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可以自主选定监护人,选定的监护人不一定是配偶、子女,也可以是其他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养老院监护,缺失“意定监护”,这绝不是一句空话。小编提醒,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纠纷,建议进行公证或律师见证。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后,当发生委托人失能的情形,协议才正式生效,监护人可以在协议指定范围内代理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